昨日,省民政厅下发通知,规范乡(镇)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,要求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收取工本费应开具正式行政事业票据。禁止各种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。 省民政厅要求,乡(镇)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要统一使用民政部制作、省民政厅印发的婚姻登记证,不得使用假证。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,绝不能降低标准违法登记。
省民政厅要求,乡(镇)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要统一使用民政部制作、省民政厅印发的婚姻登记证,不得使用假证。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,绝不能降低标准违法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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